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邮箱登录

保持登录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工程建设网,一分钟完成注册

登录 | 注册

我要投稿(工作时间:9:00-17:00)

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靳明伟

联系电话:010-68576852

在线咨询: ×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
所在位置:首页 > 基础理论 > 正文基础理论

《深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日期:2018-06-15来源:网络来源编辑:张继蕊

[摘要]

   深圳市发改委、财政委近日联合发布了《深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改革开放先行之区,深圳市制定的《实施细则》对PPP全流程结合深圳实践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不乏创新亮点之处,对PPP规范发展有一定借鉴意义,同时对开拓、承接深圳市PPP项目有其指导作用。本文试就其中关键要点进行解读:

   一、财政发改联动,合并实施路径

   1、《实施细则》由深圳市发改委与深圳市财政委共同制定,将两部门对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的工作流程统一实施、明确分工,不再将发改和财政作为两个独立的审批流程。 (《实施细则》与财政部、发改委规定的前期工作流程对比可参见附件)

   2、设立市PPP联席会议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市PPP工作,由市领导任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员会为召集单位,成员单位包括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该规定确立了市PPP联席会议为最高领导机构、财政和发改合力推进PPP项目的工作机制。

   3、建立全市统一的PPP 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不再区分发改委PPP库和财政部PPP库。

      二、设立统一的项目实施机构

   除交通、水务、城管及其他领域中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经市政府授权,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外,其余项目均以市PPP事务中心作为实施机构。PPP事务中心接受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委的业务指导,负责PPP项目实施合作相关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开展PPP项目建设运营绩效评价、政策研究等相关工作。

   PPP事务中心作为专门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更为专业地履行政府方在PPP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政府方职权,也能够更为高效地与其他政府工作部门尤其是财政、发改部门进行沟通,解决项目问题。同时,PPP事务中心协助政府部门开展PPP项目建设运营绩效评价,有利于统一深圳市项目绩效考核的执行标准。

      三、创新PPP模式,提高合理投资回报水平

   1、鼓励积极探索“非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捆绑运作,通过建立合理的使用者付费机制,增强非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鼓励不同付费类型项目的捆绑运作,说明深圳市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的青睐,同时希望通过使用者付费机制提高合理回报率吸引社会资本承接政府付费项目和可行性缺口补贴项目。对于社会资本方尤其是施工方来说,与单一项目相比,捆绑运作的项目可做大施工合同额,获得更多的项目施工利润。

   2、对在建的基础设施项目,也可积极探索推进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因此对于深圳市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在建基础设施项目也可给予适当关注。

   四、建立与社会资本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1、要求社会资本方应当设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为载体实施项目。根据社会资本方所有制形式及项目规模不同,《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商业运营潜力大、投资规模适度的PPP项目,支持民间资本控股项目公司;对于投资规模大、合作期限长、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混合所有制公司等方式参与,发挥比较优势。

   2、鼓励民间资本成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由专业机构管理并投资PPP项目,获取长期稳定收益。在目前强调非债务性资金作为资本金的政策环境下,民间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参与PPP项目的路径仍需深圳市财政委进一步明确。

   3、设立PPP社会资本方库,收集和管理社会资本方的信息,积累储备有实力、有意愿参与PPP项目建设运营、具有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行业开发建设运营资质、建设运营管理规范的国内外专业机构。是否入PPP社会资本方库虽不影响在深圳市范围内参与PPP项目公开招标,但在涉及邀请招标情形下,政府方可能会通过PPP社会资本方库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因此可考虑积极联系政府方入库。

   五、提供政策支持保障

   1、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政策的,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地;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的机关、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市政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项目用地,可享受深圳市规定地价优惠。《实施细则》的供地政策与财政部思路一致,对于可划拨可出让的土地,鼓励以出让形式供地并给予政策优惠。

   2、安排项目前期支持经费,在前期工作过程中,经批准不再采用PPP模式的项目,若已发生费用的可由财政支付。该规定主要针对经前期论证无法以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前期费用无需由参与前期工作的社会资本方承担,以提高社会资本方参与项目的积极性。

【相关阅读】

综合资讯

政策法规

投资建设

工程建设网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管理案例 | 会议活动 |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 | 我要投稿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2号外经贸大厦6层东区邮编:100037电话:010-68520349传真:010-68570772E-mail:[email protected]

京ICP备09092133号-1  Copyright ©2000-2015 工程建设网 保留所有权利

返回顶部 返回建设网首页 投稿 用户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