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邮箱登录

保持登录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工程建设网,一分钟完成注册

登 录 | 注 册

我要投稿(工作时间:9:00-17:00)

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靳明伟

联系电话:010-68576852

在线咨询: ×

w88官方
所在位置:首页 > 基础理论 > 正文基础理论

营业税与增值税代购代销业务的划分

发布日期:2015-05-13来源:天扬君合编辑:宋珍珍

[摘要]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而对代购货物取得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在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中,还明确了代理进口货物属于代购货物。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该条款规定了代购货物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的三个要件,只有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视为营业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该条规定主要是出自征管的考量,如果不满足三个条件,很可能是以代购货物的名义行销售货物之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三条规定: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

【相关阅读】

华信捷官网"营改增":将改变什么

综合资讯

政策法规

建设网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管理案例 |  会议活动 |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 |  我要投稿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2号外经贸大厦6层东区 邮编:100037 电话:010-68520349 传真:010-68570772 E-mail:[email protected]

京公海网安备110108001705号 京ICP备09092133号-1

返回顶部 返回建设网首页 投稿 用户反馈